发布日期: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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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共建三江源生态与高原农牧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经2018年5月3日实验室工作会议修订试行)
一、总则
为推动我国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恢复领域的基础研究和青藏高原区域经济和谐稳步发展,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作用,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在“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运行机制下,省部共建三江源生态与高原农牧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根据《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设立开放课题,利用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1、资助范围
本重点实验室从三江源生态和高原农牧业领域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瞄准学科前沿和原始创新以及高新技术应用,注重应用基础研究与新兴学科交叉融合,致力于开展高原水文水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高原生态与环境演变以及高原农牧业种质资源利用与创新三个主要方向的研究。重点实验室每年定期公布《省部共建三江源生态和高原农牧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2、资助对象
具备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重点实验室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到重点实验室来利用已有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同时,也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邀请有专长的国内外学者参加重点实验室已获批准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开放课题的申请
1、重点实验室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
(1)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课题;
(3)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2、申请者须同本实验室科研团队开展合作研究,明确项目实行双责任人制(校外1人,校内1人),校外申请者须有青海大学的合作者,在申请书中须有明确的合作研究计划。
3、开放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资助强度一般项目为10万元,重点项目25万元,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浮动,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提出建议,实验室主任决定。
4、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主持和在研的基金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两项。
三、开放课题的审批与立项
1、重点实验室首席专家负责开放课题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可建议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数,连同在研的资助课题数超过两项;
(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或申请者不可能到本实验室工作;
(7)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2、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重点实验室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3、根据评审结果,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定期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四、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1、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重点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
2、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重点实验室审批。
3、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重点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重点实验室审批。项目负责人—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重点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4、重点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不在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每年度末需到重点实验室来作演示、报告,交流研究进展。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资助。
5、项目结束后,两个月内向重点实验室报送《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
五、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项目经费开支的建议范围及比例
基金资助研究项目研究有关的业务费包括实验材料费、客座人员差旅费、劳务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资料费等;项目申请人可在国家和青海省有关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使用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
2、项目经费的管理
(1) 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2) 重点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来实验室工作的项目。为了确保研究工作的有效进行,须在《研究计划》中认真估算实验室公共设备的使用强度。在本实验开展研究的项目“公共设备维护费”按比例留存。
(3) 对项目按中止资助处理的经费,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3、资助课题结束后,必须向重点实验室提交下列材料,由实验室归档: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著作;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5)工作中用开放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六、课题的成果管理及评价
1、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省部共建三江源生态和高原农牧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项目”(The Open Project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Plateau Ecology and Agriculture, Qinghai University)。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成果是在省部共建三江源生态和高原农牧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
2、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后,重点实验室将对优秀研究成果提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颁发“优秀成果证书”。重点实验室将对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申请者实行滚动支持。
3、开放课题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归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同享有,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通讯作者)的完成单位必须有标注重点实验室(State Key Laboratory of Plateau Ecology and Agriculture, Qinghai University);鼓励与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合作研究,并以双通讯作者形式体现。开放课题一般项目至少发表SCI(科学引文索引)论文2篇,其中1篇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1篇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二署名单位。重点项目至少发表SCI论文3篇,其中2篇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1篇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二署名单位。自带课题和经费来室工作的课题,作者原工作单位署第一,重点实验室署名第二。对于获奖、申请专利或进行技术转让的研究成果,署名原则同上。
4、鼓励已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开展得研究项目与重点实验室合作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